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注册后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注册公司后针对变更的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这些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主,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以及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责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上海注册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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