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大致有如下情况:
(1)既不清算也不办理公司注销手续,逃避清偿义务;
(2)由于不及时清算使公司财产贬值或损毁、流失,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3)由于不及时清算使公司账册、文件损毁、遗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4)在公司停止经营后恶意处分公司的财产,规避清偿义务;
(5)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不履行清算义务;
(6)未经清算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
(7)以股东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注销公司登记,不履行清算义务。
对上述(1)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上述(2)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3)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限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上述(4)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债务范围内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5)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参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债务范围内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6)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上述(7)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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