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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17    文字大小:      

  一、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申请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办理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七)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八)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九)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十)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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